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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关所需的单证资料

时间: 2020-12-11 15:01:28 分类: 进出口国际资讯 浏览次数: 1598 作者:琪邦来源:进口报关公司

为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利用好申报环节相关政策,准确申报,加快通关速度,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25号)等有关规定,琪邦国际物流对进出口申报所需的单证资料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报关货物


1.加工贸易和保税货物的报关
当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属于加工贸易和保税货物的报关单,如随附的合同、装箱清单、货物清单(货物清单)等,可不向海关提交。


2.非加工贸易和保税货物的报关
当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属于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的报关单,装箱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的单证,可以不向海关提交。


注:以上文件在海关审核后,如需再次提交。


二、出口报关货物

 

当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包括各种类型的报关单),随附的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文件,可不向海关提交。


注:以上文件在海关审核后,如需再次提交。


三、特种货物


当企业申请出口防疫物资时,根据申报情况的不同,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随附单证。


1.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符合我国质量标准的医用防护用品、呼吸机、红外线体温计等,按照“5号公告”要求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查询)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书面或电子声明均可)该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证书应当是原件或扫描原件。


2.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以外,但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按“12号公告”要求,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出口“53号公告”中所列新增加的医疗器械,在向海关申报时应注明是否为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目录,建议参照“5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声明。医学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证明应为原件或扫描件。


4.公司出口非医用口罩时,应按“12号公告”的要求,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作为附件,以证明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的质量标准,不用于医疗目的。


特殊说明:


01。以上四种情况中,由海关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负责出具声明;如果由海关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委托境内发货人出口,则由生产销售单位出具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和委托书。报关员的声明,海关不予接受。


02。以上防疫防疫物资以援外物资形式出口的,由商务部管理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申报出口时,应提交由商务部、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部际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或援外项目协调机构签发的任务通知书。


03。如上述防疫物资以捐赠物资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时提交捐赠有关证明。


04。企业申报时,应提交由药监部门出具的进口医疗注册证明和企业质量保证承诺书,进口后再出口的防疫物资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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